beat365江门市财政局投诉人中山市聚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江门市中心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724-2101D20N6516,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2年1月7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我司提出的要求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是否一定要含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及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水处理设备)”这些表述?质疑问题未作出明确回复。我司认为管理体系的认证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及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水处理设备)”存在明显偏向性。二是我司提出的“请问是否技能证书的名字与水质或化学检验工证书、分析工证书、污水化验监测工证书一致才能得分?如果要一致才能得分,评分条款是否存在明显偏向性?”未做明确回复。
被投诉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答复称:针对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管理体系认证”、“人员配备情况”评分内容的提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已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质疑答复已就问题对评分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作出了明确答复。一是此两项评分内容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且与采购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设置不合理情况。二是此两项评分内容暂未发现不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情况,且市场中至少三家以上投标人满足此两项评分内容。
江门市中心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724-2101D20N6516,预算金额220万元),采购人为江门市中心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 关于“管理体系认证”和“人员配备情况”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存在偏向性,于2022年1月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第四章“3、详细评审”中评审因素“管理体系认证”载明,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无提供不得分。以上证书认证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及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水处理设备),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第四章“3、详细评审”中评审因素“人员配备情况”载明,投标人为本项目投入专业技术人员中: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得1分。具有水质或化学检验工证书,得1分。具有自动监控(水)运行工证书,得1分。具有分析工证书,得1分。具有污水化验监测工证书beat365,得1分。具备污废水处理工证书的,每提供一名得1分,最高得3分。以上可累计得分,本项最高得8分。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即简称“CNAS”)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认可工作。CNAS发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指南》对管理体系认证业务活动划分为39大类,并发布《环境管理体系技术领域划分指南》提出了对环境管理体系技术领域分类方面的指导性意见,上述指南对认证范围有明确的类别有统一范围和表述,但也明确了仅作为参考使用,不作为强制性要求,其中《环境管理体系技术领域划分指南》载明“认证机构也可根据机构的特点、资源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具体分析后提出更加合理、适宜的环境管理体系技术领域的划分类别”。由此可知,在实际认证中beat365,认证业务范围并没有统一或规范的表述。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的答复说明中所举证的具备评审因素的认证证书所登载的业务范围表述也不尽相同,仅有一家企业完全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及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水处理设备)”文字表述。此外,经核查该项目“管理体系认证”评审情况,各投标人提供的包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及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水处理设备)”的表述的认证证书得到相应分数,其他表述则未得分。对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出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是否一定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及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水处理设备)’的表述”质疑事项,被投诉人没有予以答复。在向本机关提供投诉答复说明中也未对此作出说明及提交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beat365,视同被投诉人放弃说明权利并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由于在CNAS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指南以外的认证业务范围没有统一的表述,本项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将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仅限定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及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水处理设备)”,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持有不符合该业务范围表述的认证证书的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一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水质或化学检验工证书、分析工证书、污水化验监测工证书则属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述证书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与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与投标人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但评审因素“人员配备情况”中要求具备的自动监控(水)运行工证书和污废水处理工证书属于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而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名称并没有统一的规范表述,该部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将证书限定为特定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二成立。
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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