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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罚〔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9-29浏览次数:

  beat365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罚〔2024〕12号2024年5月28日10时1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4年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时,借助光离子化气体检测器(PhotoIonization Detector,简称PID)对你厂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厂厂区内PM

  当天上午10时58分,我局委托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厂有组织废气排气筒总排口排放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XXC/J2024350)检测结果显示:你厂有组织废气排气筒总排口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氟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标准值为150mg/m³,当天检测平均值为777mg/m³,超标418%;氟化物标准值为3mg/m³,当天检测平均值为5.21mg/m³,超标73%。你厂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限值排放废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19日)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2.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8日)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采样监测情况。

  3.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024年5月28日)1份,证明你厂的建设情况及现场采样情况。

  4.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5月28日)1份,证明你厂的生产情况及现场采样情况。

  5.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北环责改〔2024〕5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beat365

  6.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XXC/J2024350)1份,证明你厂年产8000万块新型节能砖窑炉项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9.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厂检测时的原始记录、检测人员的上岗证和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证明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及采样过程。

  1.北海市银海区福兴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冯培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主体及冯培香是投资人的事实。

  2.《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北海市银海区福兴砖厂年产8000万块新型节能砖窑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建准〔2021〕64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年产8000万块新型节能砖窑炉项目已经取得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新型节能砖窑炉技术改造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北海市银海区福兴砖厂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5.北海市银海区福兴砖厂脱硫塔加药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对窑炉烟气处理系统投放药剂的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向你厂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24年8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提出听证申请beat365

  (一)脱硫塔是专业的设备,你厂对脱硫塔的情况不熟悉,未能及时发现喷头脱落,导致废气监测结果超标。在发现该问题后、监测报告出来前,你厂已聘请人员进行修复,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我局没有对你厂修复后进行再次监测,就直接下了处罚告知书。你厂认为超标的原因是脱硫塔的损害造成的,不是人为的。

  (二)你厂提供以下两份证据:第一份是《喷淋改造合同》,证明你厂发现了脱硫塔喷头脱落后,及时委托山东塑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整改。第二份是《检测报告》(宁大环监(气)字〔2024〕第07111号),证明你厂修复喷头后,于7月15日委托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废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已达标排放。

  (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你厂应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不能以“脱硫塔是专业的设备,我厂对情况了解不够,未及时发现故障。”作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借口。

  (二)你厂发现脱硫塔故障后,积极整改,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监测。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取值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按照“立即改正”进行取值。你厂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行为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中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中的裁量基准和裁量公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陆佰零捌元整(¥223,608)beat3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缴款凭证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厂加处罚款。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10万标立方米以下

  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10万标立方米以上20万标立方米以下

  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0万吨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20万标立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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